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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要點
GUIDELINES
112年核定版
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修改日期113年05月03日)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鼓勵能源用戶使用高效率動力設備並加速汰換老舊設備,以提升產業生產效能及整體能源使用效率,期帶動國內動力與公用設備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署(以下簡稱能源署);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得由能源署委託專業機構(單位)辦理。
三、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補助產品、補助金額、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如下:
(一)
補助對象:
1.
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2.
依法設立之公法人。
3.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
(二)
補助產品:於能源署公告補助購買期間內所購置合於下列條件之空氣壓縮機、風機、泵及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之完整產品,且空氣壓縮機、風機及泵需已內含電動機:
1.
空氣壓縮機、風機、泵及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之能源效率要求及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規範(如
附件一
至
附件三
),且登錄備查於能源署所設「動力及公用設備補助產品系統」。
2.
安裝於補助產品之電動機,若屬感應電動機,能源效率應達International Efficiency 3(簡稱IE3)以上等級,且應依「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含安裝於特定設備之一部者)能源效率基準、效率標示及檢查方式」相關規定,登錄備查於能源署所設「容許耗用能源效率基準管理系統」。
3.
屬補助產品之電動機及安裝於補助產品之電動機,需非貿易法第十一條限制輸出入之貨品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內有「MP1」代號者;安裝於補助產品之可變速裝置(變頻器)亦同。
4.
屬新品設備。
(三)
補助金額:
1.
依下二表補助基準規定計算每臺補助金額:
補助產品
補助基準
3.7kW至75kW
大於 75kW至 200kW
空氣壓縮機
固定轉速迴轉式空氣壓縮機(d= 25)
4,300(元/kW)
4,100(元/kW)
固定轉速迴轉式空氣壓縮機(d= 15)
2,700(元/kW)
2,400(元/kW)
固定轉速迴轉式空氣壓縮機(d= 5)
1,000(元/kW)
700(元/kW)
活塞式空氣壓縮機(d= 15)
1,100(元/kW)
—
活塞式空氣壓縮機(d= 5)
1,000(元/kW)
—
補助產品
補助基準
7.5kW至75kW
大於 75kW至 200kW
空氣壓縮機
可變轉速迴轉式空氣壓縮機(d= 30)
5,000(元/kW)
4,800(元/kW)
可變轉速迴轉式空氣壓縮機(d= 25)
3,300(元/kW)
3,000(元/kW)
可變轉速迴轉式空氣壓縮機(d= 15)
1,000(元/kW)
700(元/kW)
補助產品
補助基準
0.75kW 至 37kW
大於 37kW 至 75kW
大於 75kW至 150kW
大於 150kW 至 200kW
風機
2,200(元/kW)
2,000(元/kW)
2,400(元/kW)
2,400(元/kW)
泵
C80
(單段)
3,000(元/kW)
2,800(元/kW)
3,600(元/kW)
4,000(元/kW)
C40
(多段)
3,500(元/kW)
3,300(元/kW)
4,100(元/kW)
4,500(元/kW)
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IE4)
700(元/kW)
2.
補助上限及加成規定:
(1)
同一補助對象同一年度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補助上限。但補助對象屬年營業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補助上限。
(2)
補助對象屬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者,其補助金額依補助基準乘以一點二倍。
(四)
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由能源署視年度預算每年公告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預算經費用罄時,能源署得公告提前終止補助。
四、
補助產品能源效率登錄及測試:
(一)
產品之製造或進口廠商為使其產品符合補助產品之資格,應至能源署所設「動力及公用設備補助產品系統」辦理登錄,並應於登錄完成後將該產品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正本及申請補助產品檢核表(如
附件四
)),郵寄至能源署指定之收件處所。
(二)
前款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應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簡稱 TAF)認可之實驗室出具,且該試驗報告所用之能源效率檢測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空氣壓縮機應符合一百零三年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10213(附錄 C)或二○○九年以後版本之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簡稱ISO) 1217(Annex C)。
2.
風機應符合一百零三年版 CNS 7778、二○○七年以後版本之ISO 5801 或二○○七年以後版本之美國送風機協會(Air Movemen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簡稱 AMCA) 210。
3.
泵應符合一百零六年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16017之 1 級或 2 級規範或二○一二年以後版本之 ISO 9906 之 1 級或 2 級規範。
4.
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應符合CNS 14400損失分離法、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以下簡稱IEC)60034-2-1 method 2-1-1B 或國際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以下簡稱IEEE) 112 method B。
(三)
登錄產品經能源署或其委託機構(單位)審查合格後,發給登錄廠商備查通知。
(四)
能源署得隨時就登錄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相關檢測費用由登錄產品之製造或進口廠商負擔之。廠商拒絕抽測或產品經測試不合格者,能源署應註銷其登錄。
(五)
辦理登錄之產品符合第三點第二款之能源效率要求及能源效率標示規範,且取得於補助購買期間仍為有效之節能標章使用證書者,可依其取得節能標章產品之能源效率試驗報告辦理登錄,並應於登錄完成後,將該產品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正本及加蓋公司印鑑之節能標章使用證書影本,郵寄至能源署指定之收件處所。
五、
申請者應於購置補助產品安裝完成後,於能源署公告之網址完成申請資料填報,且備齊下列應備文件郵寄至能源署指定之收件處所申請補助,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證明文件」字樣:
(一)
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申請暨自我檢查表(如附件五),並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
(二)
購買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發票正本如已供其他用途而無法檢附者,應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之原因並簽名或蓋章,並須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該發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發票應有買受人名稱之抬頭及統一編號;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
2.
應載明補助產品之品名及型號;未載明者,應檢附載明補助產品品名及型號之送貨或出貨證明文件。
3.
發票日期須在能源署公告之補助購買期間內。
(三)
補助產品與產品裝置地點之彩色照片,並應清楚呈現補助產品能源效率標示(如
附件六
)。
(四)
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提供者,須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該證明文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為公司者,檢附最新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為中小企業者,應另檢附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證明文件。
2.
為其他法人者,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之文件及最近一年結算申報書。
3.
為醫療機構者,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
(五)
補助產品安裝地址最近一期之電費收據影本。
(六)
申請者之金融機構帳號,並附金融機構存戶帳號封面影本。
(七)
補助產品自用聲明與切結書(如
附件七
),並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
前項補助申請應於能源署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日期以應備文件郵寄送達能源署指定之收件處所認定之,惟以掛號郵寄者依交郵當日郵戳為憑。
受委託專業機構(單位)存管申請補助案件之發票,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能源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能源署轉知審計機關。如經發現未確實依規定辦理發票之保存與銷毀者,能源署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委託公費。
六、
申請補助案件依申請送達之先後順序進行審核,能源署並得遴聘專家或技師協助審查。
審核時如對於申請補助產品數量、補助金額、安裝地點或其他相關事項認有疑慮,能源署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單位)進行現場稽核, 並得請申請者或其代理人、使用人、受僱人等相關人員出示補助產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
申請補助之應備文件未齊備或未符合規定者,能源署或受委託專業機構(單位)得通知申請者或限期補正;未依通知期限完成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得駁回之。
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核通過者,能源署或受委託專業機構(單位)應通知受補助者並辦理補助款撥付。
八、
為瞭解受補助產品使用及節電情形,能源署得於補助款撥付後五年內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單位)至受補助者處進行查核訪問,受補助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
本要點規定所應填載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本要點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者應如實填載且保證切實遵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補助;經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得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
申請者不符補助對象之資格。
(二)
購置之產品未經登錄備查於「動力及公用設備補助產品系統」,或其登錄遭註銷。
(三)
應備文件未依規定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章,且未依通知期限完成補正。
(四)
應備文件未齊備、未符合規定,或文件內容有偽造、變造或模糊不清致無法審核,且無法補正或未依通知期限完成補正。
(五)
產品購買發票日期未在補助購買期間內。
(六)
申請補助日期逾受理申請期間。
(七)
申請補助金額超過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補助金額上限,其超過之部分。
(八)
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或拒絕能源署或受委託專業機構(單位)依第六點第二項或第八點規定辦理之相關查核作業。
(九)
經查補助產品有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之情事。
(十)
經查政府相關資訊認定申請者或受補助者現況為歇業或停業。
(十一)
受補助產品無正當理由於補助款撥付後五年內轉賣或處分。
(十二)
同一受補助產品業已獲本要點補助,或經其他政府機關(計畫)補助。
(十三)
有浮報、虛報、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不實文件之情事。
(十四)
其他違反法令或顯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情事。
前項規定應附記於補助通知內,作為該補助通知之附款。
十、
本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能源署網站。
十一、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
(附件一) 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適用範圍.pdf
(附件二) 動力與公用設備能源效率要求.pdf
(附件三) 動力與公用設備能源效率標示要求.pdf
(附件四) 申請補助產品檢核表.pdf
(附件五之一) 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申請暨自我檢查表【適用於依法設立之公司(非中小企業)、法人、公法人或醫療機構】.pdf
(附件五之二) 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申請暨自我檢查表【適用於依法設立登記之中小企業】.pdf
(附件六) 補助產品與產品裝置地點彩色照片.pdf
(附件七) 補助產品自用聲明與切結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