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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若發票上未詳載產品型號應如何處理?

發票需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品名及型號,若未載明者應檢附載明補助產品品名及型號之出貨明細單(日期與發票日期相同或必須載明原發票號碼以便核對勾稽),若送貨或出貨證明文件原為列印再手寫加註品名及型號者,應於加註處加蓋賣方之統一發票章;或由申請者協調賣方於發票上加註該產品品名及型號,並於加註處加蓋賣方之統一發票章。

最後修改日期: 2017/01/16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