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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申請補助者與電費單收據上用戶名稱可否不同?

受補助產品裝機地址電費收據之用戶原則上應與申請者相同,若電費收據上之用戶名稱非申請者,則應提供該用戶屬申請者之證明或申請者確於裝機地址使用受補助產品之相關證明,例如分支機構之證明(如工廠登記證、國稅局營業設立登記核准文件,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分公司…)、公司登記於裝機地址之證明或租賃裝機地址為營業之租賃契約。

最後修改日期: 2020/03/17 23:21